| 建设部组织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严格遵循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登记为民” 《办法》共设置了六章98条规定,并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群众办理。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 同时,在登记申请方面,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了房屋登记簿的效力 《物权法》第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办法》中对房屋登记簿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上述规定,要求房屋的相关权利人要积极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比如,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合同后,购房者认为只要拿到卖方的房产证就可以不急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实际上,若没有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并将登记信息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一旦卖方反悔或涉及法律因素,购房者将无法取得该房产,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房款。 三、增加了预告登记类型 《办法》规定,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等情形都可以设定预告登记。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保障购房人购买期房权利的登记类型。购房者购买期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首先应到市建设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取得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然后可以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可以有效地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止一房两卖、私下交易等情况的发生。以往某些购房者法制意识不强,购房时认为只要跟开发企业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可以,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只签订合同而不到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登记,根本无法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如果购房者需要办理按揭贷款,就应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给抵押权人(银行)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因此,对于需要贷款购房的购房者,进行预售合同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必须的。 四、实行异议登记制度 《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第七十八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 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这一条最大的价值在于异议人的异议登记可以避免公示的权利人随意或者恶意处分房产。只要有异议登记,那么权利人正在申请处分财产的,应当暂缓办理,已经申请正在办理的应当中止办理,待对异议内容进行澄清,确认房屋权利归属后再行进处分。《办法》这种审慎的态度不但体现了法律、社会对大额财产处分的慎重,更是尊重人权的表现。 五、未成年房主可委托登记 新《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并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 《办法》对于房主是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同时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六、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 对于房屋能否予以登记,《办法》也制定了一系列详细标准。其中规定了七个不予登记标准,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这七个标准分别为: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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