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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亮点解读
时间:2010-3-19 8:20:32  阅读次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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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对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重要意义。
  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城乡规划法》,呈现出诸多亮点。
  亮点一:城乡一体促协调
  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规定:“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把乡和村庄的发展纳入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统筹安排,这就意味着,原有的城乡规划二元管理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市、农村步入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新时期,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等关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亮点二: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为加强耕地保护,《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亮点三: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
  赋权于民、强化监督是新法的又一个鲜明特色。《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一是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二是规定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三是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四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亮点四:修改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当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另外,受到各种利益的影响,规划编制单位也有随意更改规划的情况。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亮点五:注重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面临严重破坏。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同时,如何保护自然资源,体现文化特色?对此,《城乡规划法》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并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亮点六: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城乡规划法》完善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编制单位也要负起法律责任,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与《城市规划法》相比,这可以说是《城乡规划法》的一大新意所在。《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城乡规划法》在规定了更具操作性的违法责任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制手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规划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效率,为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作出了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中国法律网  编辑:张厚龙  责任编辑:张厚龙  录入:王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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