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诸多关系民生及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今后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今后,市民应当注意哪些细节?需要改掉哪些习惯?近日,市建设管理局予以解读。
热点一:责任区制度 区域责任有分工 彻底消除“三不管” 城市管理“三不管”地带将不再出现。办法首次确定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均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负有相应的责任。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杜绝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按照规定,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热点二:道路两侧杂物 路旁不能挂杂物 阳台封闭有标准 今后,不能在道路两旁挂拖把、晾衣服,不能在房屋顶上搭建棚屋了,否则就要接受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道路两侧不能乱放杂物以及阳台封闭的标准。 按照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否则,将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否则,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还明确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热点三:拆墙透绿 封闭围墙要改造 井盖管理明细化 拆墙透绿我市已经实施了多年,取得了明显成效。办法肯定了我市的做法,并且进一步扩大了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要逐步进行改造。 井盖的管理往往涉及到市民的出行安全,也一直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今后,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不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而且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要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明确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热点四:听取民意 设摊点要问百姓 特殊群体可照顾 流动摊点一直是城市管理的痼疾之一。我市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许多流动摊点的摊主是一些弱势群体,他们为了生计而在街头叫卖,对于他们的处理一直是让人头疼的问题。今后,这类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并赋予百姓说话权。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要予以照顾。 另外,办法还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热点五:道路撒漏 运输车辆要覆盖 造成撒漏要罚款 近年来,我市多次展开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运输车辆撒漏,却因为缺乏处罚依据而效果甚微。今后,这个问题将得到解决。办法不但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最高罚3万元。 为了彻底消除建筑工地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造成的不良影响,办法还规定,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单位违反这项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热点六:户外广告 设置广告要审批 贴牛皮癣要挨罚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灯箱、条幅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高度在2米以上或者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我市在近年来消除城市牛皮癣时,曾遇到过的处罚权缺失的情况将彻底改变。办法不但明确规定,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办理设置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违者,城管部门将给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城管部门有权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热点七:卫生管理 焚烧垃圾要受罚 特殊垃圾慎对待 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受到办法的保护,不但环卫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对其进行维护,而且所有市民都应当爱护环卫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擅自拆除或迁移环卫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随便乱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这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恶习被明令禁止。其中,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单位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对运输建筑垃圾,我市有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必须到行政审批中心建设服务窗口提出运输垃圾申请。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勘查后,确定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和路线、所倾倒地点,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居民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该如何处理呢?办法明确规定,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装修垃圾运送到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热点八:饲养宠物 城区不能养家禽 遛狗别忘带犬链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它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热点九:执法监督 执法人员如违法 严惩不怠有依据 市民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有了监督权,那么,对于违规执法的行为,要如何处理呢?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如果您发现有这样的行为,可以直接拨打0535-5647967举报。
|